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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章、任重道远


“案情我有一定了解,入侵网吧盗取账号出售获利,受害人有两方,网吧和账号持有者都遭受损失,嫌疑人涉嫌两项罪名。”杜政委是科班出身,如数家珍地分析道:“网吧电脑被入侵,刑法有关于入侵计算机犯罪的规定,账号内的物品被嫌疑人出售,说明存在经济价值,刑法关于盗窃罪规定的更具体,有什么问题?”

  杨局半开玩笑地说道:“老马,打电话,让法制科的人都过来,让政委和海涛同志给我们普普法。”

  马局笑道:“是,我这就打电话,有杨局杜政委在,哪轮得到我给他们评理。”

  五分钟后,法制科副科长江海涛带着四个法制民警敲开办公室的门。

  “杨局、杜政委、马局。”江科长和进来的民警全都敬礼问好。

  每人都带着厚厚的文件夹,显然是做了准备,杜政委抬头道:“海涛同志,让同志们都坐下,赶紧说说情况。”

  江科长和法制民警小赵欲言又止,杜政委看着二人,不解地问道:“嫌疑人全部到案,涉案证据确凿,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就行了,海涛同志,有什么问题?”

  江科长拿出记录本,整理了一下思路说:“报告杨局、杜政委,情况是这样,我们争论的焦点在于案件的定性问题,立案之初我和马局、于大队、谢队经过讨论,采用保守的态度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进行立案,随着案情逐渐清晰,我认为嫌疑人已经不单单是破坏计算机系统,还涉嫌盗窃。小赵持反对意见,主要原因在于虚拟财产的认定和估值问题……”

  江科长刚说完,小赵迫不及待的开口:“关于虚拟财产的判例可供借鉴的并不多,全国各地的公检法也在摸索的过程中,甚至会出现同一种违法行为不同结论的判决,但大部分是以没有争议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来认定,目前没有任何一个机构能对虚拟财产作出权威估值。”

  杨局并非基层民警出身,对业务方面并不精通,听了二人的叙述转问道:“嫌疑人能将盗取的虚拟财产出售换成人民币,物价部门却无法对虚拟财产进行估值?”

  站在小赵一边的民警答道:“报告杨局,确实无法估值,而且虚拟财产究竟算不算财产,我认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虚拟游戏币、装备具有财产属性之前,不应该界定为财产,虚拟游戏币、装备无法获得现实中的价值参照,也无法衡量价值差别。”

  “我不同意!”江科长争辩的面红耳赤:“根据以往的判例以及最高法公报的案例,网络银行余额、交易宝余额全是虚拟财产,网络盗窃网银和交易宝的全是以盗窃罪论处。本案中的游戏币、装备的获取有两种途径,一种是游戏玩家花费上网费用和时间在游戏过程中取得,一种是直接购买游戏点卡充值所得,游戏币、装备可以在游戏玩家范围内进行买卖,实现虚拟财产与现金的交换,具有经济价值,正因为如此,嫌疑人才能卖得十余万赃款。我认为可以采取多手段评估,一是网游公司可以对其产品作出准确估值,二是以账号持有者实际投入的成本折合计算,游戏玩家要获得游戏币、装备,必须投入成本,账号持有者可收集投入游戏的实际费用为证据,三是账号丢失当天游戏玩家之间的交易价格来认定……”

  没等他说完,小赵直接打断道:“江科长,我说几句,站在法理的角度,我还是要反驳你,如你所说,网游财产之所以虚拟,是因为其价格是由游戏发行公司制定。就拿本案中账号丢失最多的幻梦网游举例,易网公司开发了幻梦网游,创设了幻梦币,并规定了人民币购买幻梦币的价格,那么这款虚拟财产的发行、定价都是由易网公司决定,其价格仅仅由该公司加持,换句话说,只有玩幻梦网游的人才会认定幻梦币有价值,幻梦币对于游戏之外的人而言就是一组数字,而以电子数据形式记录存在的网银余额、交易宝余额不同,它们不需要被发行,本身就是人民币,以电子数据的形式记录于网络系统中,这是没有任何争议的……”

  “停!”杜政委打了个手势,笑道:“这样辩论下去什么时候都没有结果,两方先休息休息喝口水,老马,恐怕我也当不成这个裁判。”

  一直沉默的杨局开口问道:“海涛同志,关于这个问题,有没有咨询市局法制部门?”

  江科长按捺下心中的焦躁说:“报告杨局,咨询了,他们说要‘研究讨论’。”

  法制科就这么几个人,因为一个案子分成了两个战队,马局也很无奈,左看看江海涛,右看看小赵,正犹豫着要不要开口,他手机响了。

  “李局您好。”

  “俊坡同志,法制处小陶把案子跟我说了,我向张书记作了汇报,张书记非常重视,联系了市检察院的蒋检察长,我已经接到他,现在正前往你们分局的路上,你现在在哪里?”

  “李局,我就在分局,和杨局、杜政委、法制科的同志正讨论这个事呢,怎么能让您单独跑一趟,您打个电话,我们过去不就行了。”

     “俊坡同志,就不用客气了,张书记指示,要尽快把问题解决掉,你们等着,我估计半小时左右就能到。”

  张书记名叫张付军,是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副厅级干部,不单主管公安一家的工作,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全归他管,办公地点不在市局,在市委市政府。

  听完李局的汇报,张书记一下就想起检察院的法律专家蒋向军,华夏政法大学法学研究生,三十五岁,市检察院分管业务的副检察长,他还受聘于江安大学法治副校长。

  来的全是市局领导,杨局安排马局在分局大门口迎接,安排江科长布置会议室。

  蒋检察长十分干练,在马局的陪同下,和李局一起走进会议室,简短自我介绍便直奔主题,“来的路上,李局长把案情简单作了介绍,张书记也打电话作出指示,要把业务中遇到的问题及时解决,杨局长、杜政委,各位同志,有什么问题都可以提出来,我们可以相互探讨、相互学习。”

  杨局很谦恭地说:“蒋检察长,您这么说我们可担待不起,您是法律专家,屈尊来分局,是给我们提供帮助、解决困难的,我代表分局,向您表示欢迎和感谢。”

  杨局略一停顿,接着说:“这位是我们分局法制科的江海涛同志,海涛同志,你把案情给蒋检察长详细说明一下。”

  “是,杨局。”江科长把他和小赵争论的问题——案件如何定性仔细介绍了一番。

  “江科长和赵警官说的都没错。”蒋检察长笑道:“关于网络犯罪,近年来在立法层面非常重视,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犯罪的行为越来越严重,国家也启动了相应的立法程序,上个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现在这部法律草案及草案说明已经在中国人大网公布,正在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其中就有针对网络犯罪的条款,草案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几款规定的增加,为我们打击网络犯罪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刑法修正案七实施后,本案中嫌疑人的行为可以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来定性,当然,法不溯及既往,修正案七实施前的行为,只能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来处罚量刑,本案当初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立案并无不合理之处,你们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上,但我认为,非法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不一定不能构成盗窃罪,非法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可以是盗窃行为的手段,在没有构成盗窃罪的情况下,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性,但在构成盗窃罪的情况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盗窃罪是目的与手段的牵连关系,应以目的行为定性,或者按照择一重罪的方式定性。非法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与盗窃并不是非此即彼的互斥关系。”

  “综上所述,本案的嫌疑人张某,在实施网络账号的盗窃后,又将账号转卖给了孙某,如果在刑法修正案七实施以后,张某的行为不仅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且对公民个人信息以及公民个人财产均有侵犯,因此,将网络盗窃纳入计算机犯罪的定性有舍本逐末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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