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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三九四 法律是给穷人制定的


第一三九四法律是给穷人制定的

        有钱能使鬼推磨,这话一点也不假。

        王金龙也没有想到,这一次京城之行,老首长不但留下了这五百万,而且还当着自己的面儿,给主管冯建林案件的学生打电话寻问案件有关情况。

        虽然冯涉黑,但并没有死罪,按着涉案的性质,应该在无期左右。

        “无期?怎么办才能减刑?”老首长到也懂行,直接问道:

        “两个前提,一个要得到当事人的谅解,这很重要,毕竟他要袭击的是华夏高官,这一条不可饶恕;还有一个,就是捐出冯氏集团。”学生把底给晾了出来。

        “如果这两条满足了,是什么情况?”

        “五年以下,力度够大,可以监外执行。”

        听老首长这么说,一时间,王金龙也被震惊了:

        “妈的,还真让夏天这个老狐狸给说中了,看来这法律呀,还真是给穷人和老百姓定的。”不过,给谁定的,他也管不着那么多了,有了五百万垫底,如果操作好了的话,在挣它个五百万,也算没白忙活了。

        王金龙这么想,不无道理。

        事实上,只要在经济上有等级区别,有贫富之分,法律就无法做到真正的人人平等,原因很简单,因为经济地位低下的人无权参与法律制定,制定法律都是各类精英——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精英,法律向有钱人倾斜就难以避免。

        不说华厦,太敏感了,就拿大家认为相对民主的西方国家的法律,虽然人人都有被选举权,但由于选举法中规定要有一定数量的选举保证金和推选人数的最低限定等等限制,无钱无势的人就必然排除在被选举人之外了;

        还有,富人犯罪有钱享受保释,而穷人无钱就享受不到这一法律权利;

        又比如穷人由于挨饿,就可能像雨果《悲惨世界》中的冉。阿让一样去偷一块面包,从而去坐牢,而富人饱食终日,决不会因去偷一块面包而犯罪;

        有钱人克扣雇工工资不算触犯刑律,而被扣者却不可为此去侵犯这个有钱人的任何财物作为抵债手段,否则牢役之灾就会降临头上。

        这到底是公平公正,还是不公平公正?在法律面前人人会平等吗?法律到底是站在资方还是劳方不是一目了然吗?

        西方相对公平的法律是这样,何况华厦呢?你还真的别不信。

        前一段时间,据来自大河报的新闻报道,河南郑州一富得流油的雇主,从农村雇得一名叫张芸的48岁保姆,无偿差遣这位村妇干了40天活之后,居然不给人家支付工钱。这位保姆在无奈之下,将这位有钱人的一部手机给藏了起来,作为促使雇主支付工钱的筹码使用。

        可是,这位雇主在怀疑保姆拿了手机之后,不是跟保姆谈判支付工钱的事情,而是唤来如家奴般的警察破案。可怜那无知的村妇,自然在财主家的监控设备全天候监视之下立马原形毕露,其藏在一块菜地里的手机很快就被找到了,且立马物归原主。

        按说,无良雇主的失物由警察出面“破案”之后完璧奉还,那心黑的财主将村妇干了40天的工钱也支付给人家,彼此一拍两散,雇主也不能算个为富不仁的东主,农妇虽然不懂事藏匿雇主的手机涉嫌侵占人家的私有财物,但她毕竟不是以占有雇主的手机为目的,而仅仅是拿那个手机当索要薪酬的筹码使用。发生了这种事儿,就算农妇有点理亏,也是因黑心雇主没安好心赖账所引起,若是非要区分责任论是非,也不能说农妇一无是处。

        事情发展到这一步,似乎并没有可惊讶的。而恰恰在这个时候,事情来了一个惊天逆转:原来这个存心赖保姆工钱的财主,果然是个富可敌国的超级大腕,那个被保姆藏匿的手机,居然是价值近十万的奢侈到极点的超豪华手机。于是,这位倒霉的保姆,竟然因此而锒铛入狱,最后以盗窃罪被一审判处10年有期徒刑。

        大家看到这里,一定会突然间明白过来,原来华厦的法律,也是如此,给穷人,挖了这样深的陷阱,而给无良的财主,却张开了一把法力无边的保护伞,而且还理直气壮!

        而我们的这些检察官,是如何论证保姆的罪行成立: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芸说的欠款一事,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可以这位检察官也觉得自己这话说得有些昧良心了,所以,赶紧又加了一句)即便如她所说苏先生欠她的工资,那也不影响她的罪名和量刑,因为欠钱和偷手机是两个法律关系。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量刑应在10年以上。”

        在看看我们这位精英法官是怎么解释的:

        被告人张芸采取秘密的方式,趁被害人不注意,将被害人手机先是放在厨房里,后又藏匿于楼下的萝卜坑里,企图非法占有,涉案价值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张芸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的意见,经查,该案系公安机关通过侦查手段,将张芸作为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时,张芸才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张芸又否认自己的盗窃行为,辩解称因被害人拖欠其工资,其才拿被害人的手机,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张芸的行为构不成自首,故对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看着似乎还真的挑不出毛病来,有更据,白纸黑字。

        不得不说,这个案例的检察官跟法官要么是天才,要么与这位赖账的财主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否则,不会将一个连贯的法律事实,这么明目张胆的切割成财主赖保姆的工钱,跟保姆藏匿手机,是全然没有因果关系的两个事情。并以此作为重判可怜的保姆张芸10年重刑的事实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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