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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0章 钱算个哔毛啊


“众所周知,根据《民法通则》,民法纠纷之债的产生,主要可以归纳为四大类:侵权行为之债,违约责任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

        冯见雄纵横捭阖,当众侃侃而谈。

        虽然这些话都是每一个法学生都懂的,在法庭上说出来却让人耳目一新。因为很少有人拿这种更偏向于学理性的总论来进行法庭辩论。

        所以,尽管人人都知道冯见雄说得对,却不知道他后面要往哪个方向落地。

        如果只是空对空,没法司法实践化,那不成摆龙门阵了么?

        “卢哥,什么叫侵权行为……反正就是那四种债来着?我怎么听不懂?”台下某个刚才已经问出小白问题过的新人女记者,又不得不悄声问身边的资深同事。

        “笨!就你这水平还来法制版?”那个被称作卢哥的家伙很是不屑,但也压低声音耐心回答了,

        “比如我开车撞了你、我养的狗无故咬了你,我要赔你,这叫侵权行为之债。

        我跟你有买房/买车合同,我违约了,要赔违约金,这叫违约责任之债。

        我捡到你的钱包,拾金‘昧’下了,所以应该还你,这叫不当得利之债。

        我跟你是邻居,冬天看到你家破房子要被积雪压塌了,你又不在家,我自费备工具、花时间,去把你家房顶上的积雪铲了。等你回来问你要工具钱、劳务费,这叫无因管理之债。

        我说的不一定精确,这是为了通俗易懂,大致上就是这样。民法上认定的债的责任产生,基本都可以归到这四类里面。”

        新人女记者想了想,追问道:“那冯见雄刚才的抗辩到底想干什么?他说来说去,还是承认马和纱错了啊。只不过是从这种错变成了那种错,该赔不是还得赔?有什么用呢?”

        如此一想,很多不太明白关窍的围观吃瓜群众,都对冯见雄的期待一下子降了下来。

        说来说去,也是在认错嘛!无非是从这个错变成那个错!这有什么好看的!

        然而,内行看门道。

        一些敏锐之士,已经嗅到了一丝危险的气息。

        刚才被问到的那个卢哥在脑内脑补了一下,立刻不屑地指出身边萌新的错误:“你懂个屁!如果冯见雄可以把损害定性为‘违约责任之债’的话,那么最后的处理方式,就绝对不可能存在‘赔礼道歉’这种形式了!你翻遍民法通则、细则、《合同法》,哪里见过违约还要赔礼道歉的?

        赔礼道歉,是只适用于侵权行为之债的!我伤害了你,才需要对你道歉。我跟你做生意欺诈了你,被查出来赔钱就行了,又没道歉的道德义务!别以为‘道歉’是很随便的,在民事法律关系上,这玩意儿是跟侵权绑定的。拾金昧掉,被查出来也是不存在道歉一说的。

        只有侵权,可以要求道歉,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或者‘恢复原状’。违约的话,比如租房合同里,写了不许租户自己装修、不许破坏原设计,但租户就是破坏了。房东可以在诉求里写要求恢复原状,但租户偏偏要争口气不回复,你也没办法。最多判他终止合同、搬出去、赔钱,然后房东拿着这些钱,去把房子装修恢复原状。”

        萌新女记者想了想,恍然大悟道:“那你的意思是,冯见雄是打算‘承认违约、但拒不悔改,坚持继续侵权’?”

        “不能叫‘坚持继续侵权’,最多只能叫‘坚持继续违约’。”卢哥纠正道。

        ……

        下面的吃瓜群众窃窃私语越来越响,害得王H法官不得不多次维持秩序。

        不过,场面上冯见雄的条分缕析,也渐渐明朗起来,把他的意图整个勾勒了出来。

        “所以,本案当中,我方当事人对苹果公司的责任之债,毫无疑问可以归纳为100%的违约责任之债。也就是我方当事人在购买手机并使用时,点击了‘同意用户协议’,然后又违反了,也造成了一些后果,这点我们直言不讳。

        但既然是违约责任之债,我们就有权依法选择继续违约、并且承担违约后果就行了。合同从来不是拿来让人非遵守不可的,只要一个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坚持一直违约下去,也是法律赋予她的神圣权利。不然,又何来的‘物权绝对权、债权相对权’概念呢?

        那台IPHONE-3GS手机是马和纱小姐花钱购买的,她拥有手机的绝对物权,她也就拥有完整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她使用这台手机的任何方法、行为模式,都应当由她决定。至于过程中违反了某些契约关系,按照违约责任追究就好了嘛!”

        话题辩论到这儿,杜丘明赫然发现,竟然上升到了“物权绝对权、债权相对权”的高度上了。

        相对而言,在这里,物权,是一种支配权。手机是马和纱买的,她就可以支配,她怎么用,都行。

        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当她的行为构成了债权之后,债权人只能请求她履行债务责任。但怎么履行,以何种模式履行,选择权依然是在物权人、绝对权人、支配权人、马和纱手上的。

        那些他读法律类学位时,说到过千万遍、但打了二三十年官司从来没在这个角度用到过的话语,此刻居然变得如此鲜明。

        要知道,杜丘明一辈子打官司,遇到最多的对物权/债权辨析的场合,无非也就是“一房二卖”这些经典模式了——A先跟B签买房合同、后跟C签买房合同。甚至钱都是B先打的,但偏偏A把房子过户给了C,那B就没办法了,只能认栽。B不可以强制要求把C的房子过户回来,只能接受问A要违约金这个求偿方式。

        在房价暴涨的那些年,把物权绝对权和债权相对权演绎得淋漓尽致的,都是这些“一房二卖”,是这些具有不可替代性特定物的交易。

        可是,在动产物权领域,尤其是在可量贩、可一般化、标准化的物的动产领域,这种法条几乎没被援引过。

        说到底,房子具有唯一性,这套房子的户型、面积、位置,是独一无二的,被违约后,不可能拿到一套绝对一模一样的房子来偿债。

        可是,苹果手机,电子产品,那是高度标准化、可量贩的。一台手机的物权被侵犯了,换一台一模一样的,甚至是新的,不就了事了么?

        正是因为动产,尤其是电子产品类动产,其物权的可替代性很强,这块的研究、司法实践很空白,大家都没想过争物/债的差距。

        但是,偏偏今天冯见雄争了,而且是用一种这么罕见刁钻、但偏偏很正当的角度。

        换句话说,甚至苹果公司用那样一种假设的、极端的行为模式来解决问题,法理上来说都是比今天打这个官司更恰当的:比如,苹果公司希望马和纱停止侵权,事实上他们可以派个人把马和纱的手机砸了,然后恭恭敬敬让那人给马和纱赔钱,赔手机的物质损失。

        然后,等马和纱拿着钱再去各种苹果渠道买IPHONE时,想办法无形封杀,不让马和纱买到(当然,马和纱还是可以买二手,找别的人身份出面代购,估计封不住)。如果苹果公司那么做,法律上倒是合理的。

        可惜实现不了。

        ……

        “拿着一台破手机,争‘物权绝对权、债权相对权’这口气?这冯见雄还真是能惹事儿啊。这种理由要不要采信呢?司法实践上,没有这方面的先例啊。”

        王H法官陷入了深思。

        他组织双方就法律适用展开了一些辩论,杜丘明和冯见雄自然是针锋相对,口若悬河,说到后面场内的记者们根本听不懂了,哪怕是法制版出身的。

        王H法官觉得头痛欲裂,在庭审过程中再次提出,确认双方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同时,休庭15分钟供双方与自己的当事人沟通请示。

        这个做法倒是没问题的,毕竟民事案件都是允许调解的,一些疑难的,前所未见的事实,如果双方可以达成合意,自行了结,那就再好不过了。(人身关系类问题除外,那个不许调解,也不许自认。比如说,要求确认谁是谁爹谁是谁儿子,或者一男一女有没有夫妻关系,这种案件是不可以调解和自认的,一定要讲证据,讲事实。)

        杜丘明方面,立刻跟拉蒙德先生打了一些电话。对方似乎也意识到问题在变复杂,对于本来就很没必要的赔钱问题松了口。

        “尊敬的审判长,我方愿意接受调解——只要被告也接受调解,我们甚至可以放弃经济上的赔偿请求,只要他们道歉、停止侵权就行了。”

        冯见雄想都没想就怼了回去:“这不可能!我们要坚持违约!赔钱尽管提好了,只要你算得清楚该配多少,放马过来。但是不继续违约是不可能的!我们有依法违约的神圣权利!”

        “被告代理人!请注意你的态度!”王H法官也有些动怒了。

        这冯见雄特么什么人嘛!怎么就这么死皮赖脸,把“说话不算、没有诚信”这种行径说得那么理直气壮?

        诶,对了,民法通则上有关于“一切民事行为应当依据诚信原则”的总纲的呀。冯见雄这么蛮横,能不能算他是违背了诚信原则、或者是恶意缔约……不对,得组织一下措辞……

        还是看看领导的意见,这个案子哪方不能得罪吧。

        在国内判案,尤其是大案,庭内的口述胜负,终究不是决定性因素的,还得看案子的影响力。

        既然自己是背锅侠,就好好背完最后一任锅,说不定下场反而有所转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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